本文作者:钢结构设计

网架施工监理实施细则(网架施工,监理需要注意哪几点)

钢结构设计 2周前 ( 03-20 01:18 ) 3656 抢沙发
六、经专职安全监理人员、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后,应在报审表上签写监理意见,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第二条申请从事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本文目录

提供一个监理规划范本

监理规划范本

1. 项目概述
- 项目名称:
- 项目类型:
- 项目地址:
- 建设单位:
- 监理单位:
- 工程总造价:
- 工程进度计划:

2. 监理任务
- 监理范围:
- 监理内容:
- 监理标准:
- 监理要求:
- 监理时间表:

3. 监理组织
- 监理组织机构:
- 监理组织人员:
- 监理人员职责:
- 监理人员资格:

4. 监理计划
- 监理计划编制:
- 监理计划审核:
- 监理计划执行:
- 监理计划调整:

5. 监理工作内容
- 施工设计文件审查:
- 施工现场检查:
- 施工质量检验:
- 施工安全检查:
- 施工进度检查:
- 竣工验收检查:
- 工程质量评定:

6. 监理报告
- 监理日报:
- 监理周报:
- 监理月报:
- 监理总结报告:

7. 监理成果验收
- 监理成果验收标准:
- 监理成果验收程序:
- 监理成果验收结果:

8. 监理费用
- 监理费用计算:
- 监理费用支付:

9. 监理风险控制
- 监理风险评估:
- 监理风险控制措施:
- 监理风险应急预案:

10. 监理合同管理
- 监理合同签订:
- 监理合同履行:
- 监理合同变更:
- 监理合同解除:

11. 监理纠纷处理
- 监理纠纷预防:
- 监理纠纷调解:
- 监理纠纷仲裁:
- 监理纠纷诉讼:

12. 监理评价
- 监理评价标准:
- 监理评价方法:
- 监理评价结果:

以上是一个监理规划的基本范本,可以根据具体项目的情况进行调整和细化。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评审内容

一、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在施工前向现场监理机构办理报审。二、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内容应包括:1.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人员、职责及安全管理目标;2.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消防安全责任制、大中型施工机械安装拆卸验收、维护保养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自检制度等;3.需经监理复核安全许可验收手续的大中型施工机械和安全设施一览表;4.需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一览表(包括须经专家论证、审查的项目);5.对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道、电缆、线网等保护措施;6.现场施工用电方案及管理制度;7.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应附有说明:如施工区、仓库区、办公区、生活区等临时设施标准、位置、间距;现场道路和出入口;场地排水和防洪;施工用电线路埋地或架空;市区内施工的围挡封闭等;8.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三、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依据《安全条例》和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规定,下列分部分项工程应予编制:1.基坑支护及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2.土方开挖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3.模板工程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砼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4.起重吊装工程5.脚手架工程(1)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或分片式提升;(3)悬挑式脚手架;(4)门型脚手架;(5)挂脚手架;(6)吊篮脚手架;(7)卸料平台。6.拆除、爆破工程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7.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1)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2)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3)隧道工程施工;(4)桥梁工程施工(含架桥);(5)特种设备施工;(6)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7)6m以上的边坡施工;(8)大江、大河的导流、截流施工;(9)港口工程、航道工程;(10)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四、根据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组对下列工程进行论证、审查。专家组人数不得少于5人,并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1.深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2.地下暗挖工程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断层等地质复杂的隧道工程。3.高大模板工程水平砼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 KN/m的模板支撑系统。4.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5、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的工程。6、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方大爆破工程。五、在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下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程序性、符合性、针对性审查。1、程序性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有编制人、审核人、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认并加盖单位公章;专项施工方案须经专家认证、审查的,是否执行;不符合程序的应予退回。2、符合性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我省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必要时应附有安全验算的结果;须经专家论证、审查的项目,应附有专家审查的书面报告;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还应有紧急救援措施等应急救援预案。3、针对性审查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应针对本工程特点、施工部位、所处环境、施工管理模式、现场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六、经专职安全监理人员、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后,应在报审表上签写监理意见,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经审查如有不遵守程序的、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缺乏针对性的应予退回,通知其重新编写,或修改补充后再报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于2005年8月2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申请从事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第三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第五条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五)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六)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受理资质申请后,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应当注明检测业务范围,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八条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下列行为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审批机关同意,不再审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由原审批机关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延期专用章;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原审批机关不予延期:(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二)转包检测业务的;(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第九条检测机构取得检测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相应的资质证书。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第十一条检测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在3个月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第十四条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第十六条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第十七条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八条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九条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第二十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标准;(二)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三)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四)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五)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六)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要求;(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二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检测机构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四)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第二十三条建设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为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对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规定权限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资质审批机关。第二十五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开投诉号码、通讯地址和****信箱。检测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定进行检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投诉。建设主管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并依据本办法对检测机构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于30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第二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证书;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五)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六)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八)转包检测业务的。第三十条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二)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三)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第三十二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质量检测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资质证书的;(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第三十四条检测机构和委托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支付检测费用。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由双方协商收取费用。第三十五条水利工程、铁道工程、公路工程等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的检测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节能检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1]检测专项(一)地基基础工程检测1、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静载检测;2、桩的承载力检测;3、桩身完整性检测;4、锚杆锁定力检测。(二)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1、混凝土、砂浆、砌体强度现场检测;2、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3、混凝土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测;4、后置埋件的力学性能检测。(三)建筑幕墙工程检测1、建筑幕墙的气密性、水密性、风压变形性能、层间变位性能检测;2、硅酮结构胶相容性检测。(四)钢结构工程检测1、钢结构焊接质量无损检测;2、钢结构防腐及防火涂装检测;3、钢结构节点、机械连接用紧固标准件及高强度螺栓力学性能检测;4、钢网架结构的变形检测。见证取样1、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2、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力学性能检验;3、砂、石常规检验;4、混凝土、砂浆强度检验;5、简易土工试验;6、混凝土掺加剂检验;7、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检验;8、沥青、沥青混合料检验。机构资质一、专项检测机构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2]:(一)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二)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边远的县(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少于6人;(三)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四)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二、专项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下列条件:(一)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类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工程桩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二)主体结构工程检测类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结构工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三)建筑幕墙工程检测类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建筑幕墙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四)钢结构工程检测类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钢结构机械连接检测、钢网架结构变形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三、见证取样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3名;边远的县(区)可不少于2人。[1]相关通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有关部门建设司:为贯彻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关于《办法》的调整范围1、从事《办法》附件一之外的工程质量检测,不属于《办法》的调整范围。2、室内环境质量检测仍按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建办质[2002]17号)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执行。3、建筑节能检测、防水材料检测、墙体材料检测、门窗检测和智能建筑检测等仍按照国家及地方等有关规定执行。4、企业试验室是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仅对本企业承揽的工程(产品)非见证试验项目、以及列入验收标准但未列入《办法》附件一的检测项目出具试验报告,并对试验报告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关于检测机构资质审批5、检测机构申请专项检测资质可以是《办法》附件所列四个专项中的多项或某一项。关于检测业务转包6、《办法》中的转包是指检测机构将其资质许可范围内的检测项目部分或者全部转包给其他检测机构的行为。对于检测项目中的个别参数,属于检测设备昂贵或使用率低,需要由其他检测机构进行该项目参数检测业务的,不属于转包。关于跨省从事检测业务7、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检测业务,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在当地的检测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关于检测资料8、《办法》中“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是指检测报告由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审查后转交施工单位归档。关于检测费用9、《办法》所指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检测费,是指检测机构与委托方按照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政府指导价收取检测费用。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由双方协商确定。关于检测人员培训10、检测人员培训工 作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培训的要求和内容,由检测机构自行组织培训,或自行委托其他单位培训。关于见证取样检测项目11、实施见证取样检测的项目仍按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执行。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将检测机构资质审批情况报建设部备案(资质审批情况备案表见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六年二月九日

办公楼装饰监理细则有哪些

办公楼装饰监理细则有
1、维护业主的利益,按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从业。
2、执行有关工程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制度,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职责。
3、努力学习专业技术和监理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监理水平。
4、不以个人的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5、不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注册和从事监理活动,不在政府部门和施工、材料、设备的生产供应等单位兼职。
6、不为所监理项目指定施工单位、构配件、设备、材料、生产厂家等。
7、不收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礼金。
8、不泄露所监理工程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
9、坚持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求一份网架屋面施工方案

一、编制依据。1.工地现场实际情况。2.网架施工图,及设计文件。3. 现行《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 《网架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JGJ7-91、 《钢结构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5-2001、 《网架结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GJ78-91 等规范及国家有关规定;4.根据本公司的施工方法和经验及公司拥有的技术力量。一、工程概况。1、本工程为平原家庭号购物中心屋面网架,采用螺栓球四角锥双层网架结构形式,下旋支撑,网架覆盖面积为650.16平方米。2、工程材料,钢管、选用Q235b高频焊管,高强螺栓选用符合等级10.9级性能的材料。螺栓球选用45号钢,支座及附属钢板、Q235B材质。二、网架安装方案1、本工程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网架低平与室内地面距离不到5米,拟采用搭设脚手架,高处散装的方案来拼装网架。钢结构网架安装方案一、安装前准备工作1、安装前对网架支座轴线与标高进行验线检查,网架轴线、标高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规定。2、安装前对支座混凝土强度进行了解,混凝土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后才能安装。3、搭设满堂红脚手架,放线布置好各支点位置与标高。并设计布置好临时支点,临时支点的位置、数量经过验算确定。4、临时支点选用专业支点工具逐步调整网架高度。5、对进场成品构件逐一清点、分类堆放。三、安装工艺流程1、本工程的施工,根据现场条件采用高空散装法进行安装,把网架零部件垂直运输至安装平台分散堆放,后根据安装图编号分别对号安装。为确保网架的安装轴线正确,我们研究后决定先安装对应支承点连接一榀网架,等支座位置校正后再由一边向另一边安装以减少积累误差。2、具体安装步骤:⑴、下弦杆与下弦球的组装:根据安装球的编号先固定下弦球,找准中心连接下弦杆与另一头水平测量对角尺寸正确后进行连接。 ⑵、腹杆的组装:安装腹杆时必须校正上弦杆和下弦杆的位置,后进行紧固。腹杆与上弦球的组合就成为向下四角锥,腹杆与上弦球连接的高强螺栓全部拧紧。⑶、上弦杆的组装:四根上弦杆组合即成向上四锥体系,上弦杆安装顺序由内向外,根据已装好的腹杆锥体排列,高强螺栓先后拧紧(包括松动的腹杆)。整一榀装好后,再按以上方法依次安装第二榀,直至安装完毕。整个安装过程中,必须随时检查螺栓的拧紧、焊接质量、支承点轴线的偏差、网架安装时产生的挠度,如碰到问题须及时调整解决。 第二章网架结构防腐补涂和防火涂料施工一、涂装施工管理1、管理目标:(1)管理目标: 确保工程“五保一放心”,即保质量.保工期.保安全.保文明施工.保终身服务,交放心工程。(2)进度目标: 确保工程进度达到业主和监理要求的施工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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