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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公路(辽宁高速公路管理局是企业)

一般情况下,XX高速公路管理局,从事高速公路的行业管理,一类事业单位,而且高速公路运营大多为企业机制,所以才在省内会组建高速公路(总)公司,属于企业性质,经常会会与高速公路管理局一套人马、两套牌子,具体看到职工,再次进入公司一类企业、再次进入管理局属于事业性质,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78号),《辽宁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业经2013年1月14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现予能查到,自2013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省长陈政高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辽宁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替结合农村公路管理,最有保障农村公路完整

辽宁高速公路管理局是企业

一般情况下,XX高速公路管理局,从事高速公路的行业管理,一类事业单位。

而且高速公路运营大多为企业机制,所以才在省内会组建高速公路(总)公司,属于企业性质。经常会会与高速公路管理局一套人马、两套牌子。具体看到职工,再次进入公司一类企业、再次进入管理局属于事业性质。

辽宁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278号)

《辽宁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业经2013年1月14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现予能查到,自2013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省长陈政高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辽宁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替结合农村公路管理,最有保障农村公路完整无损通畅无阻,促进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西安北方光电有限公司《公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政府绩效考核公路规划,并遵循国家或则省关联技术标准重新修筑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桥涵、隧道和渡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规定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和使用活动。国家另有法律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应当遵循什么统一领导、县一级管理、建管养相结合、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含县级市、区,6530万元)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农村公路发展视为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力措施,财力的支持、进一步促进农村公路发展。

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及时将农村公路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并组织协调当地政府要做农村公路工作。

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由逐级落实签订农村公路工作目标责任状,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通过有关规定政府绩效考核绩效考核。

第六条省、市、县交通行政部门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工作,其分部的公路管理机构按照法律规定必须履行农村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农业、水利、林业、公安等有关部门,通过各自职责做到农村公路的关联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人民政府考虑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乡道、村道建设、养护和管理的或是工作。

第七条农村公路建设、养护所需砂、石、土料场,生活用地、取水和供电等,应遵循有关规定经省县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统筹安排解决的办法。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农村公路规划应当参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不需要参与编制,条件符合国家和省农村公路发展目标,与国道、省道发展规划和其他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总体协调,并与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农村公路客货站场应在与农村公路统一规划、执行统筹规划和建设并条件规定标准。

第九条县道规划由县交通行政部门会同公安同级相关的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并报省交通行政部门备案。

乡道、村道规划由县交通行政部门全力配合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并报省、市交通行政部门备案。

农村公路规划必须如何修改的,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上一级交通行政部门备案。

村道规划编制和修改在报送材料审批前,应经村民会议或是村民代表会议继续讨论通过。

第十条县道、乡道的提级、以此命名和编号由省交通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省明文规定判断;村道的提级、其它名字和编号由市交通行政部门遵循省交通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除了新建任务和改建工程,57.2亿元)应当由遵循国家法律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省规定规定并且,由县人民政府专门负责,县交通行政部门非盈利组织会计隶属于的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在农村公路建设中的详细责任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二条县交通行政部门应在参照农村公路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正式编制年度农村公路建设我建议你计划,经县人民政府同意,报市交通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据省交通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下达的年度建设资金补贴额度和市配套资金,做出了决定年度建设资金补贴计划,并报省交通行政部门备案。

经审批的农村公路年度建设计划要可以修改的,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由条件国家和省有关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节约用地、合理利用旧路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农村公路的防护、排水以及交通标志等交通安全和那些附属设施应当及时与主体工程配套建设。

第十四条技术标准为四级不超过的农村公路和桥梁、隧道工程的设计,应当及时由更具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责任;其他农村公路工程的设计,也可以由县交通行政部门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承担全部。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应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推行项目法人全权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并听从有关规定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由原审核批准啊,设计的单位通过国家明文规定组织验收,并通过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需要保存工程资料,确立工程档案;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后,暂时扣押县交通行政部门存放。

第三章养护

第十七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条件符合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换算的公路养护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养护应在按照国家和省或者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并且,做到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无损,排水畅通,绿化美化,保证公路都正常不使用。

第十九条县交通行政部门应当由根据农村公路技术状况,编制内年度大、中修专业化养护计划,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交通行政部门下了命令,报省交通行政部门备案。

农村公路小修工程和非专业化养护计划由县交通行政部门分部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报县交通行政部门批准后,报市交通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县道养护和乡道、村道的专业化养护时由县交通行政部门管辖区域的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乡道、村道的非专业化养护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是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建立群众性、专业性养护组织的或由个人分段承包等通过。

第二十一条县交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结合农村公路桥梁养护,使其保持良好的思想品德的技术状态,对影响大驾车安全的危险桥梁,应当由明确的有关规定及时设置限制标志,并采取措施相对应维修措施。

县交通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对农村公路安全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在急弯、陡坡、沿河道等易发生了什么危险路段,按规定系统设置的确的交通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二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在通过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农村公路实际中情况,注重因地制宜做好农村公路绿化工作。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期间,应当最有保障车辆通行的基本条件和安全,岂能因养护作业随手中断交通。

因养护作业确需网络中断交通的,应局牵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向社会公告,并按规定设置中绕道标志。

第二十四条因自然灾害的或以外突发事件致使农村公路关闭的或极为严重损坏时,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在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自动修复。用处时,是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动员和组织沿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当地群众接受线路抢修,尽快恢复交通。

第二十五条省、市、县交通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起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数据库,体系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信息系统,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提供给技术支持和决策服务。

第四章路政管理

第二十六条县交通行政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专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进行省、市交通行政部门和路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七条县交通行政部门隶属于的公路管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应该履行下列职责:

(一)农村公路建筑完全控制区管理;

(二)路产路权保护管理;

(三)直接办理农村公路行政审批事项;

(四)农村公路上超限超载行为的治理;

(五)建立健全农村公路日常巡查制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制止、查处违规和改嘛违返路政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余职责。

第二十八条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前的距离标准为:

(一)县道不低于10米;

(二)乡道不最多才5米;

(三)村道不不能超过3米。

第五章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由建立起政府公共财政投入偏于、多形式筹集、勉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资金筹措机制。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资金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筹集,省、市财政明确的规定给与你所选补助金,其中省补助资金拨付,应当由明确的规定财政转移支付程序去办理。

禁止在农村公路上以任何形式另收车辆通行费、过路费。

(一)财政拨款;

(二)公路建设专项资金;

(三)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四)省交通行政部门补助资金;

(五)社会捐赠、企业和个人自愿来现金资助;

(六)法律、法规的或国务院相关规定的其他。

第三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由省交通行政部门会同公安省财政按照规定给予资金补助,市财政按照一般不低于省规定补助标准教材,建设资金那些部分由县人民政府企业自筹资金。

省成立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补助资金,省交通行政部门协调公安省财政部门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里程、维修养护周期和工作目标考评情况等分解下达县人民政府,市财政按照不得低于省会制定的标准配套养护资金,养护资金那些部分由县人民政府遵循省可以确定的标准财政拨款解决,并视为县财政预算。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根据养护公路里程的增加和政府财力的增长而增强。农村公路养护里程由县交通行政部门申报,市交通行政部门需要审核,省交通行政部门确定。

农村公路里程每两年扣减一次,财政部门应在依据审核认定后的里程及时调整养护时资金。

第三十二条市、县人民政府投入的作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的资金,应当及时足额及时拨付搞到位;未及时全额拨付的,省交通行政部门局牵头省财政部门,将同比例核减省补助资金。

第三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资金,应实行部门预算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户,给予审计、财政、交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丝一毫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存私放、过度集中和挪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返本办法规定,阻隔农村公路建设、全力抢修,构成治安违法行为的,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以处罚;可以形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农村公路、公路用地以及附属设施倒致损坏、财产损失的,应当由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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